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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荆门市东方家电广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7041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荆门市东方家电广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荆门市东方家电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704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将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东方家电广场,住所,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中天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兴平,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东方家电广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荆门市东方家电广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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