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粤01执2541号英特技术集团公共有限公司(INTERTEKGROUPPLC)、深圳市天祥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任良、刘文林:关于申请人英特技术集团公共有限公司(INTERTEKGROUPPLC)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祥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任良、刘文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05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刘文林、刘任良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493.47元,其中4487元作为执行费予以上缴。
余款6006.47元,其中684.41元退回被执行人刘文林,5322.06元退回被执行人刘任良。
2019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函》,其向本院表示已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并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文林、刘任良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祥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任良、刘任良、刘文林的限制高消费措施,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任良名下位于乐昌市河南镇佗城路汇丰花苑A栋B座702房、名下号牌为粤L×××**的丰田牌汽车、被执行人刘文林名下位于乐昌市河南富庭街富庭雅苑富康楼1座403A房的查封措施。
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