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晋05执293号申请执行人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一诺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晋05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已经缴纳执行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8)晋05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