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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忠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11民初982号
案件名称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忠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周忠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民初982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周忠旺,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忠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振湘审 判 员  万竹婷人民陪审员  胡永春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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