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斯凯杰美国公司(SKECHERSU.S.A,INCII),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0266曼哈顿比奇大街228号。
法定代表人:DavidWeinberg。
被执行人:华莎利(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8号院13号楼21号北京火龙果快捷酒店239室。
法定代表人:林铭泉,总经理。
被执行人:斯凯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5号院B座296室。
法定代表人:林铭泉,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罗山金舒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罗山后林。
法定代表人:吴振怀。
申请执行人斯凯杰美国公司(SKECHERSU.S.A,INCII)与被执行人华莎利(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斯凯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罗山金舒华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6)鲁02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标的为人民币20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情况予以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已限制消费。
经约谈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