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民终13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羊西线蜀汉路289号锦城苑A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杨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一颗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景星街吉祥巷18、19号。
法定代表人:崔亚红。
上诉人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房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一颗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老房子公司提出本案上诉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上诉人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并载明期满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中国邮政速递EMS向老房子公司邮寄该通知书,老房子公司工作人员于2019年8月23日签收。
至今,上诉人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