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943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东,山西建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娟,女,汉族,1988年11月8日出生,住太原市。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