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844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永香豆浆快餐店(原莱芜市莱城区璐熠永和快餐店)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胜利南路**div>被执行人:李忠,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永香豆浆快餐店(原莱芜市莱城区璐熠永和快餐店)、李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执8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