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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永香豆浆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执844号之七
案件名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永香豆浆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永香豆浆快餐店;李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844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永香豆浆快餐店(原莱芜市莱城区璐熠永和快餐店)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胜利南路**div>被执行人:李忠,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永香豆浆快餐店(原莱芜市莱城区璐熠永和快餐店)、李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执8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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