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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心灵的窗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民初502号
案件名称502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心灵的窗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无锡市心灵的窗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初50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市心灵的窗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东亭北路5号(万润超市内)。

法定代表人:沈振者。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岛眼镜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心灵的窗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宝岛眼镜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宝岛眼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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