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知民初259号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1号。
法定代理人: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公大道1090号。
法定代表人:肖新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煤集团神木红柳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麻家塔乡红柳林村。
法定代表人:党应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能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投热力河北清洁供热有限公司临城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聚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二停止使用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3、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4、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高强度循环脱硫塔及其净气匀布挡水器”实用新型专利,2012年11月28日获得授权,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原告发现被告一未经原告许可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煤粉锅炉”,并销售给被告二,经技术比对,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市场和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本案审理中,聚能公司管理人向本院邮寄《情况说明》称,2019年9月1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浙01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聚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9月19日以(2019)浙01破12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发现本案。
由于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交接过程中,聚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两名留守员工因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管理人无法与上述公司人员取得联系,无法完成本案诉讼材料的交接,难以继续参加本案诉讼,请求本院慎重处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了原告聚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由于聚能公司管理人因故无法取得公司关于本案诉讼的相关材料,难以继续参加本案诉讼,对聚能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其可待相关材料交接完毕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聚能公司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聚能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