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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潘建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6民初601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潘建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潘建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601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建伟,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系港闸区喜年来超市(已注销)的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鸿捷,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建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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