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郭庄镇东方家具店,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郭庄镇聚星街旭园小区1-12号。
经营者:王建英,女,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句容市郭庄镇东方家具店(以下简称东方家具店)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榜麒麟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11月6日上诉人东方家具店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方家具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句容市郭庄镇东方家具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句容市郭庄镇东方家具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