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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句容市郭庄镇东方家具店与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终1399号
案件名称1399句容市郭庄镇东方家具店与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句容市郭庄镇东方家具店;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郭庄镇东方家具店,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郭庄镇聚星街旭园小区1-12号。

经营者:王建英,女,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句容市郭庄镇东方家具店(以下简称东方家具店)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榜麒麟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11月6日上诉人东方家具店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方家具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句容市郭庄镇东方家具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句容市郭庄镇东方家具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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