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681号原告:李远平,男,198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好迪灯饰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邹区灯具城中区4幢36号。
经营者冯龙祥,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运河镇桃源村冯庄组4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进,冯龙祥之子。
原告李远平与被告钟楼区邹区好迪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2019年10月31日,原告李远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远平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李远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