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理人:漆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新区五号门便利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海河道95号同祥城AB24-0106。
经营者:郭书军,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新区五号门便利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冀01执16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