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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经济开发区乔兴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13执222号之二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经济开发区乔兴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经济开发区乔兴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3执2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评估、拍卖、变卖,代为执行和解、调解,签收调解书,代收执行款物等。

被执行人:随州市经济开发区乔兴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经营者:董维平,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维平经营的随州市经济开发区乔兴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董维平发送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费用2000元,合计6000元,并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415元及执行费50元,合计465元。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强制划拨了已实施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5200元(含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放弃对其他金额执行的申请,本院予以同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13执2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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