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524号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童趣童车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经营者:杨超,男,199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童趣童车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