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072号原告:倪国庆,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俭良,深圳市瑞方达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耀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阳岙村富强路70-2号。
法定代表人:吴一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国庆与被告温州耀昌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国庆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国庆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