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714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F。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
委托代理人韩波,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飞锋利剃须刀配件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第三工业区愉盛工业园A1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I6。
法定代表人郑联鹏。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飞锋利剃须刀配件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飞锋利剃须刀配件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深圳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