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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3刑更1451号
案件名称王建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建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刑更1451号 罪犯王建明,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江西安福县人,现在莆田监狱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闽052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4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建明于2018年1月1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9年11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呈报假释,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自2018年1月起至2019年8月止,累计获得积分1881.5分;

本次获得表扬3次;2018下半年监区改造标兵1个。

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建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原判刑期执行已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建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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