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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壹顺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6民初18977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壹顺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壹顺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18977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3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B。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壹顺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48号华盛科技大厦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78。

法定代表人林泳盛。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壹顺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壹顺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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