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民初356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伟业大润发时尚购物广场(已注销),经营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粮贸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5E。
原经营者:王学钦,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塔下路163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伟业大润发时尚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志敏审判员 郜周伟审判员 戴宝琴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尤昊书记员王登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