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知民初34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成志,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棱市八面通镇周记黑鸭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八面通镇和平街酱菜厂门市。
经营者:刘春福,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穆棱市八面通镇周记黑鸭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被告穆棱市八面通镇周记黑鸭店赔偿济损失由60000元变更到10000元,并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经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1300元,退还1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