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091号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1121号101-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卡尔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与春分街交叉口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张玉其。
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与苏州卡尔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11月6日,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