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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味满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5民初8273号
案件名称广州味满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味满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8273号起诉人:广州味满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礼岗路10号之二106-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85685278H。

法定代表人:谢灿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纪元,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19年11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广州味满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诉称:起诉人广州味满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综合性实业公司。

起诉人成立后创立并运营“挞柠”品牌,经过起诉人的不懈运营,“挞柠”品牌己在市场上享有高度的知名度和商誉。

被告广州尚亿品牌运营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以来,多次在对外招商活动中,宣称被告对外招商的“挞柠”品牌为起诉人授权运营,损害起诉人商誉。

被告法定代表人潘伟恭于2019年10月,以起诉人加盟商侵害被告享有的第“186XXXX2”号、第“219XXXX9”号商标权利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起诉人加盟商经营的门店数十家,被告的所作所为,己对起诉人生产经营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和商誉影响,也使得起诉人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同时,被告的行为也严重影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损害消费者权益。

故起诉人为消除妨碍,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l、请求确认起诉人广州味满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加盟商开设“挞柠”门店使用“挞柠”标识的行为不侵犯被告享有的第“186XXXX2”号、第“219XXXX9”号商标权利。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首先,起诉人提交的证据并无显示权利人广州尚亿品牌运营有限公司曾向其发出侵犯商标权的警告;

再者,也无证据证明起诉人有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的行为;

最后,起诉人于2019年10月27日向被告发出《催告函》,至起诉时尚未满一个月,故本案起诉人现提起的确认不侵害商标权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广州味满多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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