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初659号原告: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号4层4002。
法定代表人:侯建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森,男。
被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卢山。
原告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张培松审判员 吴松涛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韩琳书记员张梦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