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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李沧区金典名品茶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12民初2577号
案件名称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李沧区金典名品茶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德镇陶瓷协会;李沧区金典名品茶具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2民初2577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孙飞,职务:常务副理事长。

被告:李沧区金典名品茶具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经营者:桂勇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李沧区金典名品茶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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