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2民初1950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孙飞,职务:常务副理事长。
被告:城阳区瑞和祥阁茶具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城阳区瑞和祥阁茶具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缴后依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