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4744号 原告:成都聚源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二期一栋四单元2305号。
法定代表人:于世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国,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福,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百魅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普文社区龙腾综合市场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聚源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百魅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成都聚源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聚源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百魅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聚源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成都聚源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