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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美高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梦龙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捷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1639号之二
案件名称海南美高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梦龙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捷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美高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梦龙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捷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639号之二原告:海南美高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A09幢301。

法定代表人:王嗣恩,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丽,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梦龙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2。

被告:上海捷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告: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11号三楼A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1。

被告:深圳市有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A栋A4-705。

法定代表人:王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南美高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大梦龙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捷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量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美高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海南美高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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