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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富泰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03知民初3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富泰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富泰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知民初39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

经营者:王胜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连续多年入选世界500强企业,居中国食品工业百强之首,原告在1974年XX号XX城XX及图”商标,原告第70855号商标及第5669058号“中粮”商标分别于2004年及2009年被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持续使用和维护第70855号商标的同时,原告又陆续将该商标的显著部分“长城”文字及长城图形等,分别注册了“长城”、“华夏长城”、“华夏”等系列商标并使用,从而形成了极具显著性的完整商标体系。

长城葡萄酒企业先后生产出了中国第一瓶干红,干白和传统法起泡葡萄酒,为中国葡萄酒产业正规化,标准化奠定了基石。

经过40余年的辛勤培育和大力宣传推广,XX城XX市场XX居同行之首,长城品牌价值位列中国葡萄酒第一。

长城葡萄酒曾多次荣获国内外诸多奖项。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西安市碑林区XX店店内,销售印有“长城”字样的瓶装葡萄酒,该酒标识中突出使用的图文与原告第70855号、第1474477号、第1968460号、第3362447号、第3235580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该产品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是原告生产或与原告有关联关系。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系个体工商户,现下落不明。

案件审理中原告仅提供了被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能提供业主王胜利的个人信息。

在本案的特殊情况下,业主王胜利的个人信息,涉及到本案判决后的执行问题,为明确被告的重要条件。

原告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以内,不能提供该信息,应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

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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