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民终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花岗区万**路乐酷量贩歌厅。
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万**路星力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A馆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2MA6F7A787R。
经营者:黄雅飞。
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红花岗区万**路乐酷量贩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缴50元,经本院通知后余款未按期缴纳,已缴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