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309号原告: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和顺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天津比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1号。
法定代表人:刘力,董事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比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于明辉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法官助理封宇华书记员冯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