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初252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彬,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三加一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天山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尹刚。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三加一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三加一便利超市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吴松涛审判员 张培松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韩琳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