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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魅声丽影计算机经营部、深圳市拓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3知民初42号
案件名称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魅声丽影计算机经营部、深圳市拓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魅声丽影计算机经营部;深圳市拓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知民初42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4栋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魅声丽影计算机经营部,经营场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36号百脑汇天津店第4层TJA4A08。

经营者:罗晓平。

被告:深圳市拓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和平路同富裕工业区B1栋厂房拓步实业101,A栋三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姜进斌。

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魅声丽影计算机经营部、深圳市拓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吴松涛审判员 张培松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路艺嘉书记员张梦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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