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知民初42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4栋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魅声丽影计算机经营部,经营场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36号百脑汇天津店第4层TJA4A08。
经营者:罗晓平。
被告:深圳市拓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和平路同富裕工业区B1栋厂房拓步实业101,A栋三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姜进斌。
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魅声丽影计算机经营部、深圳市拓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吴松涛审判员 张培松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路艺嘉书记员张梦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