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99号申请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郾城区孟庙镇小玲生活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文明路西段。
经营者:陈素玲,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div>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郾城区孟庙镇小玲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郾城区孟庙镇小玲生活超市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金额以2万元为限,并交纳了财产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郾城区孟庙镇小玲生活超市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