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141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蔡永福鞋店。
住所地:洛阳市关林市场1-5-5号。
经营者:蔡永福。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蔡永福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