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52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栋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航,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福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路昌建广场17楼1710-061室。
法定代表人:周燕燕。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福驰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以已与漯河福驰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