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539号之一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密歇根州特洛伊市,大比弗路1820号。
法定代表人:HowardMorof,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远勤山,董事长。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与被告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因与被告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