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54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亚东,男,汉族,1990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亚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1年4月13日,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