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149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16号。
负责人:焦德才,该公司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震,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蛟,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阳县鸿运加油站。
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白杨镇石垛村。
经营者:韦治宏,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宜阳县鸿运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