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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琦琦大药房、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1知民初7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琦琦大药房、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琦琦大药房;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7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琦琦大药房,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新店村。

经营者:韦盼盼。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寇志敏。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琦琦大药房、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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