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乐亦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金线互娱(广州)科技有限公司、郑智锋、广州钵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281号
案件名称广州乐亦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金线互娱(广州)科技有限公司、郑智锋、广州钵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钵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乐亦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线互娱(广州)科技有限公司;郑智锋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知民初281号原告:广州乐亦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41号A-3楼之一房。

法定代表人:龙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倩,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线互娱(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东圃二马路67号2、3、4房部位2-417房。

法定代表人:郑智锋。

被告:广州钵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西横路5号4607房。

法定代表人:黄奉炽。

被告:郑智锋,男,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住××××××××××。

原告广州乐亦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亦游公司)与被告金线互娱(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线公司)、广州钵游公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钵游公司)、郑智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乐亦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倩到庭参加诉讼,金线公司、钵游公司、郑智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亦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线公司、钵游公司、郑智锋向乐亦游公司支付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收益分成费用共计247261.05元及违约金(按最新规定从2019年7月1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判令金线公司、钵游公司、郑智锋承担乐亦游公司因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及支出共计2万元。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乐亦游公司与金线公司签订《联合运营协议》(以下简称《联运协议》)。

《联运协议》约定,乐亦游公司将涉案游戏的中国大陆运营发行权授予金线公司,并与金线公司、钵游公司就合作游戏开展联合运营;

金线公司、钵游公司有义务按照《联运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乐亦游公司支付收益分成款项。

自合作以来,金线公司、钵游公司已经通过邮件、指定联系人微信确认2019年4月、5月分成收入分别为118004.85元、139990.80元;

同时,乐亦游公司已于2019年7月2日向金线公司、钵游公司发送2019年6月对账单,但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在5个工作日反馈,经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截止起诉之日,其已拖欠分成费用共计247261.05元。

郑智锋是金线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金线公司向乐亦游公司偿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金线公司、钵游公司、郑智锋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案合同的签订及合同内容2019年4月1日,乐亦游公司(甲方)与金线公司(乙方)签订《联运协议》,双方达成以下协议:鉴于:甲方是自主开发并享有产品版权的手机网络游戏“[简称:仙缘3D]V1.0”,安卓版、IOS越狱版和ios正版提供方,乙方为主要从事互联网增值业务服务的企业,双方根据各自专长,进行如下合作:定义。

...1.4应用: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给予乙方适当授权,与乙方进行合作运营发行的甲方的手机网络游戏《仙缘3D》安卓版、IOS正版和IOS越狱版;

...1.9授权游戏运营收入:指授权游戏在正式运营期(指授权游戏正式用户提供出售虚拟物品开始收费后),通过乙方运营,用户登陆独立授权服务器,使用授权游戏的充值收入。

在授权游戏内,充值收入特指用户通过乙方充值平台充值后,兑换成元宝的总额;

1.10分成比例: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于总收入,乙方按照一定的百分数向甲方支付的总收入分成比例,甲方享有的具体分成比例由本合同第4.1条约定;

...授权内容。

2.1授权区域:依本合同约定的接入产品(应用或游戏)的简体中文版本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发行的授权。

甲方仅授权乙方在具有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平台或者渠道上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

2.2运营发行权:在本合同条款下,甲方在此授予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授权区域内不可转让的、不可授权的运营权利(以下简称“运营权”):1)在授权区域内,利用乙方网站等各项资源推广甲方游戏产品;

2)在授权区域内,制作各类游戏宣传资料、广告,对游戏进行线上、线下运营推广...合作运营。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平台,联合运营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游戏,关于运营游戏的服务器组架设及合作范围等,双方一致同意约定如下:3.1服务器组架设:甲方负责提供服务器端软件运行所需要的服务器硬件,并且在合法的机房向合法的运营商租用IDC资源...3.5合作范围:1)甲方负责应用自身所需的服务器的bug解决,应用更新。

甲方允许乙方在公会合法渠道开展运营推广,把用户合理引导到甲方提供产品的应用服务器,乙方按照引进用户所产生的总收入以合同约定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运营分成,合作采用专服形式...计费。

4.1收益分成:自《仙缘3D》正式与乙方平台合作推广后,将根据游戏销售月充值收入为标准计算本月该产品运营收益,充值收入依据乙方计费系统确认。

甲乙双方必须提供平台统计权限给合作对方同时监控,以便双方都可以实时监控后台数据。

甲乙双方的分成应只以标的物运营当月的运营收入作为执行的标准,各个运营月之间无必然的连续性,也不可以累加。

在本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内,按照由乙方渠道为甲方带去用户所使用的各种代收费通道实际销售总额,双方达到如下利益分配和结算方式:通道费:乙方承担通道费,甲方不承担;

当月由乙方推广导入的用户的累计总充值收益(总流水)按以下分成比例实施:1)当月充值总金额100万内(含100万),甲方获得充值总额的15%,乙方获得充值总金额的85%;

2)当月充值总金额100万以上(不含100万),甲方获得充值总金额的14%,乙方获得充值总金额的86%。

4.2结算:1)结算审核:自协议签署日起,甲乙双方应于每月初的15个工作日内,确认上一个结算月的充值收入。

双方确认后,甲方将相应金额的正规增值发票给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乙方公司账户将上一结算月甲方应得分成收益支付给甲方并寄回盖公章后的对账单。

如对帐数据出现异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双方数据误差在正负1%(以甲方为基数)以下且误差金额在1000元以下,以甲方数据为准;

如双方数据误差在正负1%(以甲方为基数)以上或误差金额在1000元以上,可进行明细对帐,具体细节由双方协商决定,双方需保证对异议的处理不耽误正常结算时间。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间对账的,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发送对账单,乙方超过5个工作日仍不反馈对账意见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对账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对账单支付甲方分成收益。

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结算周期:本协议约定的结算周期为每个月的1日0时至该月最后一天的24时;

协议期满终止时的,应于协议终止后30日内结算完毕。

乙方逾期支付甲方运营合作分成的,应按每天千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可采取停止开新服、将已有服务器关注册、关充值的方式,且仍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付清分成款...第七条,合同有效期限。

7.1有效期两年,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有效。

协议期满前30天内,协议双方中任一方如未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续约通知,则本协议到期自动终止...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果一方(非违约方)声明另一方(违约方)有违约行为并提供违约事实的证明,则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有权在不终止本协议的前提下,终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2违约方应当在非违约方以书面形式告知违约事实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作补救的,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其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律师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一切合理的支出等,守约方同时可以终止本合同,在本协议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后,本条款仍将继续有效;

9.3如果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对一方的违约及违约责任另有明确规定,并且该条款的规定与本条的规定不同,则本条不适用于该条所规定的违约及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的签署、效力、解释、执行以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协商解决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审理。

合同尾部盖有乐亦游公司及金线公司公章。

合同封面的日期为2018年4月1日,乐亦游公司主张该日期为笔误,实际签署日期应为2019年4月1日。

涉案合同履行情况为证明涉案游戏分成款的对账情况,乐亦游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邮件截图。

该邮件的发送时间为2019年5月28日,主题为“钵游公司回款问题”,发送方为hong@99yx.com,收件方为********@qq.com,邮件内容为“Dear合作伙伴:启信佳!

经财务盘点,贵司尚有较多欠款未支付。

正常账期为1个月(即5月支付4月分成款),目前贵司已超出正常账期。

基于双方友好合作,希望贵司于6月内支付完4月、5月分成款。

非常感谢!以下附上欠款明细:联运商名称为钵游公司,游戏名称为仙缘3D-仙逍遥志,商务联系人为谭志建,欠款所属期为2019年4月、2019年5月,币种为人民币,2019年4月的金额为118004.85,2019年5月的金额为136500.00,2019年4月已对账,2019年5月未对账,均不开发票;

备注:5月未对账,实际金额以结算单为准”。

当天,********@qq.com用户回复:“四月份数据786699,结算金额是118004.85,我方会在29号12点前先结算三万,剩余的结算金额按中午答应6月5号前下周三结算走结算流程,五月份截止到现在的数据是832441,这个月做完大概是90万多点的数据,结算金额大概136500左右,这笔结算要在6月20号前结算。

五月结算金额以实际结算单为准。

”乐亦游公司主张,上述hong@99yx.com为广州久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久公司”)员工张鸿的企业邮箱,99yx.com即为久久公司域名,久久公司与乐亦游公司属关联公司。

********@qq.com为金线公司对接人谭志健的个人邮箱。

2.谭志健与张鸿的微信聊天记录。

乐亦游公司主张该记录为金线公司谭志健与久久公司张鸿之间的聊天。

具体聊天内容如下:2018年11月24日,谭志健发送:金线公司;

职位:商务总监;

姓名:谭志健(KENT);

QQ:********;

负责业务:产品发行,专服渠道联运,产品引入,产品独代;

地址:××××××××××××××××。

张鸿回应:张鸿,商务,广州久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邮箱:hong@99yx.com,官网:http://www.99yx.com,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41号韵泰商业广场A栋3楼。

2019年3月21日,谭志健称:可以了,拉组对接呗。

张鸿回复:好,公司名字用哪个。

谭志健陈述:广州钵游公司科技有限公司。

后张鸿乐发送一份名为“《仙缘3D》联合运营协议—钵游网络”的文件。

谭志健回复:群发下。

2019年5月28日,张鸿称:刚沟通了不行,今天没结算就停了。

谭志健回复:真没办法吗?

等多几天都不行?

张鸿又陈述:四月份数据786699,结算金额是118004.85,我现在帮你恢复计费,你要在29号12点前先结算三万,剩余的结算金额按中午马洪答应6月5号前下周三结算。

五月份截止到现在的数据是832441,这个月做完大概是90万多点的数据,结算金额大概136500左右,这笔结算要在6月20号前结算。

谭志健回复:这个事最好你和马总说,我只是确认了明天的。

张鸿:你看下数据和结算方式有没有问题?

没问题就确认下,我马上帮你恢复计费。

谭志健:你先恢复计费...数据我明天对下吧。

我现在也不知道数据呀。

张鸿:你邮箱多少。

谭志健:********。

2019年6月3日,张鸿发送一份名为“钵游公司5月对账单”文件及一张截图给谭志健,谭志健回复:好的我发给他看看。

截图显示,日期为2019年5月1日至31日,产品为“仙逍遥记bywl”,充值金额为933272元,分成比例:甲方15%,乙方85%,甲方所得139990.8,乙方所得793281.2,甲方账户为久久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41号A3楼301房。

2019年6月4日,张鸿询问:怎么样,数据有误差吗。

谭志健:那边还没回我一会问问。

后又回复:回了正常。

张鸿继续询问:就是数据没错是吧。

谭志健:嗯。

2019年7月2日,张鸿发送一张截图并陈述:六月对账单。

谭志健回复:1.后张鸿于次日继续询问:确定好了告诉我下,对了吗。

谭志健仍回复:1.截图显示,日期为2019年6月1日-6月30日,平台为bywl仙逍遥记,产品分为仙缘3D(bywl-1001)及仙缘3D(bywl-1002),其中,仙缘3D(bywl-1001)充值金额为203763,分成比例:甲方15%,乙方85%,甲方所得为30564.45,乙方所得为173198.55。

仙缘3D(bywl-1002)充值金额为124676,分成比例:甲方15%,乙方85%,甲方所得为18700.95,乙方所得为109972.5。

所属合同编号:2018年4月1日签署的编号为lyy20190115的《联合运营协议》,本表作为双方每月对账、支付的依据。

截图下方有甲方乐亦游公司、乙方金线公司的收款账号及通讯地址。

庭审中,乐亦游公司主张,根据互联网行业习惯,谭志健就六月对账单回复“1”即视为无异议。

3.张鸿与马洪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

乐亦游公司主张该记录为金线公司马洪与久久公司张鸿之间的聊天。

具体聊天内容如下:2019年5月28日,张鸿询问:你邮箱多少。

马洪:********@qq.com。

张鸿:给你发了邮件,你看看。

四月份数据786699,结算金额是118004.85,我方会在29号12点前先结算三万,剩余的结算金额按中午答应6月5号前下周三结算。

五月份截止到现在的数据是832441,这个月做完大概是90万多点的数据,结算金额大概136500左右,这笔结算要在6月20号前结算。

五月结算金额以实际结算单为准。

你按这个回复邮件就可以了。

这样我好交差,这事我都跟上面扯一下午了。

马洪:对账的事你直接找志健。

张鸿:那个等五月过完再对,你先按我上面的回复,4月的已经对完了的。

4.名称为“群聊(2)”的微信聊天记录。

乐亦游公司主张该群聊中由谭志健、马洪、张鸿三人组成,后马洪退出了群聊。

聊天内容显示,2019年5月15日,马洪发来一份名为“《仙缘3D》联合运营协议0515”的文件,张鸿回复称“方便的话也把纸质邮件来吧”,马洪回应称“迟点换主体重新签再寄纸质,这个旧的没必要寄了”。

为证明久久公司与乐亦游公司为关联企业,乐亦游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99yx.com备案信息查询截图。

截图页面显示,久久公司的网站名称为久久网络,网站首页网址为www.99yx.com,网站负责人为龙文;

2.乐亦游公司与久久公司企业信息查询的打印件。

上述打印件显示,乐亦游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龙文,股东为龙华、龙文,成立于2017年5月10日,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41号1-3楼之一房,经营范围为:网络游戏服务;

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

信息电子技术服务。

久久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龙文,股东为谢黎军、龙文,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41号A3楼301房,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

信息电子技术服务。

为证明金线公司、钵游公司为关联企业,乐亦游公司提交了金线公司、钵游公司的企业信息查询打印件,其中,金线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8年8月23日,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均为郑智锋,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等。

谭志健曾担任金线公司股东,后于2019年7月23日退股。

钵游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9年2月22日,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黄奉炽,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等。

谭志健曾担任其监事,后于2019年10月29日变更为刘兴中。

为证明乐亦游公司为本案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其提交了律师费发票打印件。

该打印件显示,开票日期为2019年8月13日,价税合计2万元,备注为“2019民7360”,销售方盖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发票专用章。

三、其他事实关于合同的性质,乐亦游公司确认《联运协议》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合作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2日,后因金线公司、钵游公司长期拖欠分成款项,故2019年7月以后双方以实际行为终止涉案协议。

关于涉案许可游戏的名称,乐亦游主张涉案游戏名称为仙缘3D,后在实际运营中曾用过“仙逍遥记”的名称。

关于涉案协议的当事人,乐亦游主张涉案协议的签订方为金线公司,原本双方协商以钵游公司作为签署方,后因为资质的问题改为以金线公司为签订方,但金线公司与钵游公司是高度关联企业,且在涉案协议的实际履行中也是金线公司与钵游公司共同运营。

关于合同履行情况,乐亦游公司主张双方合作了2019年的4、5、6三个月,后金线公司与钵游公司仅就上述三个月的分成支付了6万元,故乐亦游公司主张将三个月的总分成款减去6万元即为其在本案中的诉求金额。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时间,乐亦游公司主张起算时间按照其2019年7月2日发送对账单的时间,加上对方确认的五个工作日以及结算的五个工作日,故应从2019年7月18日起按照涉案协议4.2.2条约定按千分之三计算,但由于该计算方式过高,故乐亦游公司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规定予以调整。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案合同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故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乐亦游公司与金线公司签订的《联运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乐亦游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为:1.金线公司是否应向乐亦游公司支付游戏分成款;

2.金线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及应否支付违约金。

一、关于金线公司是否应支付游戏分成款的问题涉案协议第4.2.1条约定,甲乙双方应于每月初的15个工作日内,确认上一个结算月的充值收入。

双方确认后,甲方将相应金额的正规增值发票给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乙方公司账户将上一结算月甲方应得分成收益支付给甲方并寄回盖公章后的对账单。

根据上述约定可知,乐亦游公司与金线公司应当在每月初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工作,并按照对账结果予以支付。

本案中,乐亦游公司为证明其已经与金线公司完成对账提交了邮件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关于证据采信的问题。

首先,关于微信聊天记录,虽然乐亦游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名为“谭志健”“张鸿”“马宏”的账号主体身份,但根据聊天内容可知,“谭志健”在聊天中自称为“金线互娱商务总监”,其通讯地址为金线公司工商登记地址,“张鸿”自称为“久久公司商务”,其通讯地址亦为久久公司工商登记地址,双方的聊天中亦涉及到“仙缘3D”的游戏分成款对账单,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乐亦游公司称上述微信聊天主体为金线公司、久久公司工作人员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

经当庭查验,上述聊天记录与乐亦游公司提供的截图一致,故,可以证实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其次,关于邮件截图,虽然系网络打印件,但其发件人的邮箱为hong@99yx.com,收件人的邮箱为2363412896@qq.com,均与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中久久公司张鸿、金线公司谭志健所陈述的邮箱地址相吻合,邮件内容中为“仙缘3D-仙逍遥志”的对账内容,商务联系人亦为谭志健,故,本院对于该邮箱截图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综上,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存在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证据采信。

至于上述证据中出现的久久公司以及涉案游戏名称的问题。

本院认为,首先,乐亦游公司与久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两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基本一致,结合涉案游戏的对账单中亦出现久久公司的账户信息和通信地址的事实,且在多次对账中金线公司均未提出异议,故本院认定乐亦游公司与久久公司属于关联公司,久久公司工作人员张鸿的行为效力及于乐亦游公司。

其次,涉案协议中约定的游戏名称为“仙缘3D”,而乐亦游公司主张其在运营过程中亦使用过“仙逍遥记”等名称,结合其提交的邮箱截图及对账单中出现的游戏名称为“仙缘3D-仙逍遥志”,“仙逍遥记bywl”可知,涉案游戏确实存在“仙缘3D”“仙逍遥记”等多个名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上述名称均为本案涉案游戏。

关于涉案未结算游戏分成款的金额问题。

本案中,乐亦游公司提交了邮箱截图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拟证明双方已对涉案游戏分成收入进行了对账。

对此,本院认为,金线公司谭志健在2019年5月28日的邮件中明确回复,确认4月份对账金额为118004.85元。

后张鸿于2019年6月3日在微信中向谭志健发送了5月份对账单,金额为139990.8元,谭志健于次日回复张鸿“回了正常”。

故此可知,双方已分别通过邮件及微信的形式就2019年4月、5月的游戏分成款进行了对账,双方对于数据并无异议。

至于2019年6月的对账,张鸿于2019年7月2日向谭志健发送了6月份对账单,金额为49265.4元,谭志健随后回复“1”,乐亦游公司虽然主张根据互联网行业习惯,回复“1”即视为无异议,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于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涉案协议第4.2.1条约定,金线公司在乐亦游公司发送对账单后超过五个工作日仍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对账结果。

在现有证据的情况下,金线公司并未就6月份对账单的数据提出异议,故应视为其确认上述金额。

综上,乐亦游公司提供的邮件截图、聊天记录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双方已就4-6月份分成款进行了对账,金线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或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享有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因此,本院认定金线公司应支付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的分成款给乐亦游公司。

其中4月份分成款为118004.85元,5月份分成款为139990.8元,6月份分成款为49265.4元,合计共307261.05元。

现乐亦游公司主张金线公司已支付6万元,故其在本案中主张将上述金额扣减6万元,即为247261.05元,乐亦游的上述主张符合双方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金线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涉案协议第4.2.2约定,金线公司逾期支付游戏分成的,应按每天千分之三的比例向乐亦游公司支付违约金。

现由于金线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游戏分成款,构成违约,故应向乐亦游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

本案中,张鸿于2019年7月2日向金线公司发送对账单,根据涉案协议约定,金线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分成款项,故其应于10个工作日后即2019年7月17日支付,乐亦游公司主张从2019年7月17日的次日2019年7月18日起起算违约金,符合上述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乐亦游公司主张将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比例调整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最新规定利率,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关于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本院认定,乐亦游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以247261.05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至于乐亦游公司诉请金线公司向其支付维权合理费用20000元的问题,根据涉案协议9.2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其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律师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一切合理的支出。

乐亦游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用有律师费发票为证,虽未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但其确已经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故本院对律师费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上述费用系因金线公司违约,乐亦游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出,依据涉案合同第9.2条的约定,金线公司应予赔偿,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钵游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

乐亦游公司主张金线公司、钵游公司系关联公司,故钵游公司应对金线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在公司人员方面,作为金线公司涉案游戏对接人的谭志健,在涉案游戏的运行期间,其同时为金线公司股东以及钵游公司监事,故二者的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

其次,在公司业务方面,二者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均包括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等内容,业务范围基本一致;

最后,在2019年3月21日谭志健与张鸿的聊天中可知,双方最早商定以钵游公司名义签署涉案协议,而在乐亦游与金线公司的对账邮件中记载,涉案游戏的联运商为钵游公司,该邮件的主题亦为“钵游公司回款问题”,由此可见,金线公司与钵游公司实际上共同参与了涉案游戏的推广运营,乐亦游公司在就涉案游戏进行对账时并未明确将两公司予以区分。

综上所述,金线公司与钵游公司在人员、业务方面均存在混同,构成混同经营,钵游公司应就金线公司上述偿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郑智锋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

郑智锋系金线公司唯一股东,鉴于郑智锋未能证明该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郑智锋应对金线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对乐亦游公司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金线互娱(广州)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乐亦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分成款项247261.05元及违约金(以247261.05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金线互娱(广州)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乐亦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合理开支20000元;

三、广州钵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智锋就金线互娱(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偿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8.92元,由金线互娱(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钵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智锋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