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民初8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老来乐洗化用品商行,,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迎宾街香格里拉广场 经营者:桑重明。
被告:山东凯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上海路与沂蒙路交汇瑞腾紫金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洪子权,执行董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因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老来乐洗化用品商行、山东凯沙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菏泽市牡丹区老来乐洗化用品商行、山东凯沙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