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13号之一申请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漯河市源汇区俊德百货商行。
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街道泰山路南段盛世嘉园14#楼14幢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2MA46NEG3XG。
法定代表人:崔俊红。
申请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漯河市源汇区俊德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豫11知民初13号民事裁定,冻结漯河市源汇区俊德百货商行20000元的银行存款。
2021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21)豫11知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
2021年4月29日,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完赔偿义务,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漯河市源汇区俊德百货商行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漯河市源汇区俊德百货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漯河市源汇区俊德百货商行200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