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95号原告:郑强强,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狼人故事餐饮店。
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掘山岭南200米。
经营者:张晓慧,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军军,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郑强强与被告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狼人故事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郑强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强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郑强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