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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威通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睿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佳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02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威通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睿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佳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睿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佳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威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028号原告:深圳市威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江,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睿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佳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1,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威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睿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佳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威通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威通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威通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6.6元,减半收取计2243.3元,由原告深圳市威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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