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9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旗,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众道眼镜店。
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祥商业街门面房。
经营者:铁关营,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炎溪,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众道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