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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洛龙区众道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302知民初94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洛龙区众道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众道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9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旗,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众道眼镜店。

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祥商业街门面房。

经营者:铁关营,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炎溪,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众道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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