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15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和我是日用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刘孟村5组4号。
经营者:陈崇英,女,汉族,1952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和我是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