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79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山区华斯顿卫浴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永盛建材城,注册号:370613600110984。
经营者:刘一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山区华斯顿卫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莱山区华斯顿卫浴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山区华斯顿卫浴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