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磐安县锐泉塑料制品厂。
住所地:浙江磐安工业园区环城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厉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杭州橙知果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智仁,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上诉人磐安县锐泉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锐泉塑料厂)因与被上诉人朱智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朱智仁以其与锐泉塑料厂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锐泉塑料厂于201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同意朱智仁撤回起诉,并承诺撤回针对朱智仁拥有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所提出的案件编号为5W118097的无效宣告请求。
本院认为,朱智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锐泉塑料厂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朱智仁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朱智仁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朱智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